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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可跨局申報遺產稅

於今(111)年7月7日修正上開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一、修正得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及扣除額規定:
(一)遺產總額上限金額由2,500萬元提高為3,000萬元。
(二)財產種類增列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短期票券及保險。
(三)金融機構未償債務扣除額上限金額由500萬元調高為700萬元。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出售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者。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經納稅義務人填妥國稅局提供之確認申報書,得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跨局臨櫃遞送回復確認。倘該納稅義務人因增列遺產或扣除額等改採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其列報資料與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相符部分,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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