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不論有無稅額均需辦理申報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會遭到處罰。
個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房地合一稅制申報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者,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2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又如已依規定辦理申報,但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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