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營業特殊狀況,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就變更前尚未辦理申報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申報。
或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尚未申報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完整年度尚未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 例》甲公司會計年度原為曆年制,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為9月制(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並自111年9月1日起適用,依前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111年1月1日至8月31日)併入變更後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亦即1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報111年度(111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111年1月1日至8月31日)合併計算辦理申報。另110年度(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曆年制),於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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