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寺廟 #捐贈,要符合法令規定始能列報捐贈扣除額 所得稅法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其每一年度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如捐贈予未依法辦理登記立案之寺廟,即無法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又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植斗等,以祈求來年平順;或是參加寺廟法會消災或超渡祖先等,這些相關支出皆屬有對價關係之款項,非屬無償捐贈之性質,不可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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