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2016年1月1日後出售者,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合一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例》甲君105年10月10日以總價850萬元買入A房地,107年1月5日以總價900萬元出售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2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70萬元(出售總價900萬-取得成本850萬-取得改良移轉費用120萬),經稅局審核後如數核定交易損失。甲君再於111年3月3日出售於108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200萬元,此時甲君申報減除出售A房地之損失70萬元,已逾損失交易日以後3年度之抵減年限,稅局否准認列,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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