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明(112)年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已於公告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29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之國家或地區。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50個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或地區。

三、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上開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之。該部提醒本國企業或個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外投資設立關係企業,應檢視該國家或地區是否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如有CFC辦法第4條第2項所稱低稅負範疇之適用,應依相關規定計算申報所得稅。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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