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應增加「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該稅籍登記事項新規定,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依規定暫免辦理稅籍登記者,尚不適用外,其餘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辦理。
一、自112年1月1日起新設立之營業人
(一)設立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者
1.經商工登記之營業人:
因國稅局係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基本登記資料辦理稅籍登記,請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15日內,填寫「營業人設立登記事項表」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補辦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
2.非經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即於國稅局設籍課稅之營業人):
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於「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主動填列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
(二)設立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
二、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
應於112年1月15日前,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為利此類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財政部已訂定112年1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為輔導期間,此類營業人自112年5月1日起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國稅局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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