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中心應於112年4月1日起1個月內,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電子發票系統檢測,通過檢測後,於同年4月1日起4個月內,檢附系統檢測通過文件、併同營業人擔任加值服務中心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繼續擔任加值服務中心:
1.電子發票服務計畫書及承諾書。
2.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樣張。
3.以憑證使用電子發票者,已依該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憑證之證明。
4.電子發票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符合CNS27001國家標準或ISO27001國際標準之證明文件。
另外,加值服務中心未能於112年4月1日起6個月內通過審查核准者,自原核准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不得繼續擔任加值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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