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但,王先生將農地贈與姪女,因姪女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例》王先生112111日第1次贈與姪女農業用地,假設該農地公告土地現值500萬元且無負擔之贈與,依遺贈稅法第10條及第12條之1規定,贈與總額5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公告免稅額244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56萬元,應納贈與稅為25.6萬元(贈與淨額256萬元*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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