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僅收取會員會費、捐款或基金存款利息,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有
(1)年度推展活動中有從事銷售貨物、勞務行為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
(2)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如屬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得適用免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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