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7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其課稅所得適用稅率如下: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2年者,稅率為35%。
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居住者;不符合者,則屬非居住者: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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