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房地合一稅2.0),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 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限規定。
例》甲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1筆,出售收入2,0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該筆土地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300萬元,甲公司自行申報移轉現值1,5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900萬元,假設無其他費用,則甲公司出售土地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及課稅所得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00萬元(A)計算式:申報移轉現值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900萬元=600萬元;
二、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為400萬(B)計算式: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1,3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900萬元=400萬元;
三、超限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C)=(A)-(B);
四、可列為費用減除之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計算式:(超限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600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40萬元;
五、出售土地之課稅所得為560萬元計算式:出售收入2,0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可列為費用之土地增值稅4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400萬元=5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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