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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未給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倘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按其性質分為2年、5年及15年。是營利事業之應付款項倘已逾民法規定之時效而未支付者,該給付請求權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
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按其性質分為2年、5年及15年。是營利事業之應付款項倘已逾民法規定之時效而未支付者,該給付請求權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
例》甲營造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帳列高額應付帳款,其中包括轉包承攬工程所發生之工程保留款。依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該局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將甲公司逾2年未支付之應付工程保留款2,800餘萬元轉列其他收入。惟該公司日後於實際給付該工程保留款時,仍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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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
近日賣出A公司未上市股票,已由買受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朋友同樣出售該公司股票,買受人卻未代徵繳納?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買賣有價證券才須要課徵證券交易稅。又公司法第161條之2及第16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如有印製股票(即採「實體發行」),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如不印製股票(稱「無實體發行」),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現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發行。股票未依上述規定完成發行手續,就不是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股東出售該股票屬於轉讓其出資額,並非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買賣未經簽證或登錄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jpg
個人轉讓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該股票既非有價證券,出售獲利也不是「證券交易所得」,而是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出售股票是否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如未經依法簽證或登錄發行,就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可與代徵人(即買受人)聯名填寫申請書,並檢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式3聯正本(收執聯、收據聯、存證聯)及相關證明資料,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依法申請退還誤繳稅款。又出售該股票如有獲利,請記得列入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以免漏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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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要申報遺產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是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所以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而由其遺屬請領之退休金,屬被繼承人應領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例》王小姐申請父親死亡後勞工退休金,接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告知,父親自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日起至領取之日止,結算其個人專戶之本金160,000元,加上累積收益70,000元,合計230,000元,已核發並匯入指定帳號,此時,記得要將230,000元併計入其父親遺產總額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死亡給付與依 #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所提繳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性質不同,切勿認為前揭退休金係屬保險給付而未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要申報遺產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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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及法人稅務/個人稅務/勞資薪酬....最新資料一手掌握

•財政部及各地方政府開會研商檢討娛樂稅制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之廣告費 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後列報
•營所稅按申報資料核定的案件將於今年7月底首採公告方式通知
•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延至113年底 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解除租約付違約金應申報免扣繳憑單及常見扣繳申報錯誤態樣
•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辦理
•外籍人士將境內財產出售予二親等以內親屬要申報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隱匿財產,國稅局得聲請實施假扣押
•線上申請個人所得財產清單免出門真便利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納稅者租稅人權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一批退稅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線上聲明訴願服務已上路!
•藝創工會提加薪三大訴求
•玉里飆41度創今年紀錄!企業應發「高溫津貼」? 勞動部給說法
•新北未辦理繼承土地1萬多筆 價值超過200億恐充公
•拋棄繼承 留意遺產稅扣除額
•幣圈掀裁員潮 法遵專員也難逃
•台AI新創 醫療、製造占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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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遭強制執行拍賣出售 應注意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限!

名下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如該房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特別注意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期限,以免因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受罰。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房地之交易係因強制執行拍賣,則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
例》陳S於106年1月因買賣取得臺北巿中山區房地,嗣因積欠債務,致遭法院拍賣該房地,拍定日為110年2月4日,法院已於110年4月1日以執行命令通知陳君,拍定人並於110年4月9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陳君應於110年4月10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陳君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額1,290萬元,除補徵稅額258萬元外,並處罰鍰103萬餘元。
個人如有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並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如遭強制執行拍賣出售注意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限.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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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折扣優惠, 未來出售房地列報取得成本時,應以扣除折讓後的實際支付金額作為該不動產的買入成本。

例》沈先生於109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金額為1,4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3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未重新簽訂契約。
111年出售該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僅檢附買賣契約書,並以1,4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
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沈先生虛報取得成本300萬元,除按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之稅率45%核算應補徵稅款135萬元外,
另審酌其違章情節,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43萬2千元。
購屋簽約後,如果發生折讓情事,記得要保存單據,以免日後出售時誤以折讓前的契約總價申報成本,以致遭受補稅處罰。

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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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綜合所得稅何時退稅

110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自111年8月1日起陸續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採直撥退稅者,可持該帳戶存摺至銀行補登確認;若採支票退稅者,自開票日起僅1年的有效期限,提醒納稅義務人儘早兌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110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及支票退稅時程、適用對象如下:
一、 直撥退稅日期
(一) 111年8月1日:111年5月1日至5月15日使用網路完成申報者。
(二) 111年9月12日:111年5月16日至6月30日使用網路完成申報者及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以紙本或媒體申報書完成申報者。
二、 支票退稅寄送
(一) 111年8月底:111年5月1日至5月15日使用網路完成申報者。
(二) 111年9月底:111年5月16日至6月30日使用網路完成申報者。
(三) 111年10月底:111年5月1日至5月15日以紙本或媒體申報書完成申報者。
(四) 111年11月底:111年5月16日至6月30日以紙本或媒體申報書完成申報者。

110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時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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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繼承房地,符合房地合一稅新制,可享400萬元免稅額及最低稅率10%喔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的房地,如係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應適用舊制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符合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地」條件者,可選擇改按新制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享有400萬元免稅額,超過400萬元部分則按稅率10%課徵房地合一稅。所謂「自住房地」適用條件,必須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房屋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可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規定。
舉例說明,王君之父親在104年初購入A房地後,於106年初過世,由王君繼承A房地,嗣王君於111年6月1日出售該房地,依前開規定,A房屋之交易所得應適用舊制規定課稅;惟因王君之父親設籍居住A屋有2年,加上其繼承後設籍並居住A屋5年多,合計超過7年,已連續滿6年,且皆符合前述其他自住房地條件,故王君出售A房地之交易所得亦可選擇改採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
舊制或新制申報繳稅,何者比較有利?
例》王君繼承A房地,當時房屋評定現值9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210萬元,嗣111年6月1日以總價1,000萬元出售,出售時該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9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取得時上漲110%,王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一)舊制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成交價額1,0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90+210)萬元–費用30萬元〕×出售時房屋現值占房地現值之比例〔80萬元/ 80+320)萬元〕=134萬元,該筆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後應納稅額=134 萬元×綜合所得稅率20%=26.8萬元。
(二)新制房地合一稅之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0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90+210)萬元×物價指數110%–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90萬元=55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550萬元–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稅率10%=15萬元。 經比較後,王君可選擇按新制申報比較有利。

符合房地合一稅新制自住租稅優惠.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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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3種特殊原因 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
二、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jpg
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若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3種特殊原因.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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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延至113年底 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智慧機械及5G之相關智慧應用需求增加,後疫情時代為推動產業營運模式加速轉型、鼓勵創新與數位升級,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除將原有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延長適用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優惠,以強化國內各產業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呼應「資安即國安」戰略,確保我國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上取得信賴。
抵減辦法已於111年7月4日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
以辨識、保護、偵測、回應及復原等5大功能內容,明定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之要件及用詞定義,並排除安裝於個人電腦防毒軟體或防火牆產品或服務之適用。
二、修正投資抵減「當年度」的認定方式
自111年度起,投資抵減之當年度改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認定,另為兼顧申請人權益,增訂相關過渡性規範。
該局提醒,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依修正後抵減辦法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並依規定格式填報及將相關證明文件於結算申報期限內遞送至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逾期未依式填報者不得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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