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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民國111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104621300號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壹、總則
; 一、為便利營利事業運用網際網路向所在地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 稅暫繳申報,特訂定本要點。
; 二、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有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其申報程序 及應填報之申報書、應檢附之附件,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以下簡稱網路申 報)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營利事業採用網路申報及取得資料者,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
; 四、作業範圍:
(一)免辦理暫繳申報案件:
1.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 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 項規定辦理申報。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 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 6.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 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7.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 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二)除下列案件外,皆可採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
1.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2.逾期申報案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本要點內容之期間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貳、網路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
一、網路申報作業方式
申報程序<br/> 營利事業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 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並將申報資料上 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者,即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申報期間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當日24時前)
附檢資料
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附下列資料:
1.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申報者,可自行列印暫繳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留存。其以投資抵減稅額或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 額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 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適用投資抵減相關證明文件、扣繳憑 單備查聯及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等證明文件;其以紙本方式繳 交附件者,應於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 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2.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半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申報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會計師 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委任書(以上採藍色申報者免附)、暫繳 損益試算表、暫繳資產負債表、暫繳營業成本明細表、暫繳其他 費用、製造費用及研究發展費明細表、當年度交易符合所得稅法 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當年度交易符 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以投資抵減稅額、扣 繳稅額、境外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之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 ,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以上開方式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其 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應於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書表及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備註
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附之資料,如採紙本方式遞送,可至 同一區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並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 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 單位明細表」1式3聯(格式如附件,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 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軟體下載與報稅/申報軟體下載),送代收單位辦理。<br/> <p 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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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不論有無稅額均需辦理申報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會遭到處罰。
個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房地合一稅制申報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者,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2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又如已依規定辦理申報,但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出售房地不論有無稅額都要申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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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先購後售的情形亦適用。
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地,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可)。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舊自住房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先售後購者,應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近來已查獲多起經核准重購退抵稅的案件,該重購的房地於列管5年期間內有遷出戶籍未居住、出租或再行移轉等情事,而遭追繳原退(抵)之稅額,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的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重購自住房地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者將被追繳稅款.jpg重購自住房地申請退抵稅條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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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可跨局申報遺產稅

於今(111)年7月7日修正上開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一、修正得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及扣除額規定:
(一)遺產總額上限金額由2,500萬元提高為3,000萬元。
(二)財產種類增列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短期票券及保險。
(三)金融機構未償債務扣除額上限金額由500萬元調高為700萬元。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出售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者。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經納稅義務人填妥國稅局提供之確認申報書,得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跨局臨櫃遞送回復確認。倘該納稅義務人因增列遺產或扣除額等改採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其列報資料與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相符部分,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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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3次遭查獲漏開統一發票 停止營業處分

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應處以停止營業處分,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就其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一年3次遭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停止營業處分.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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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減資彌補虧損後之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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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 核釋「所得稅法」第69條有關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本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或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已依本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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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3大迷思

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止跨國企業或個人可能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CFC之盈餘分配政策,保留不分配原應歸屬我國之所得,規避我國納稅義務,爰訂定CFC制度。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有關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的實施3大迷思: 一、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
CFC制度非加稅措施,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防杜營利事業或個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俾與其他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負擔同等公平稅負。另為避免重複課稅,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設有國外稅額扣抵及出售CFC股權時可調整成本等機制。
二、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
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CFC當年度盈餘,是以CFC按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與其他權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112年度(含)以後發生之盈餘才須按CFC制度計稅,111年度(含)以前發生之盈餘仍係於盈餘分配日所屬年度始須計稅,且倘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因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盈餘以備營運資金或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無論該損益所屬年度,以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三、符合CFC豁免規定納稅不受影響
外國公司是否符合CFC定義,判斷基準包含控制要件,如: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股比率是否達50%以上,該外國公司是否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及是否符合CFC辦法之豁免規定,即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對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公司具有一定控制力,且該公司未符合豁免條件時,才適用CFC課稅規定。此外,營利事業CFC制度的納稅主體是持有該CFC股權之營利事業,個人CFC制度的納稅主體為本人、配偶及2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之個人。另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免計算基本所得額,故非居住者不屬於個人CFC制度納稅主體。

破解CFC制度3大迷思.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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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述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倘若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額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捐,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例》某甲於111年4月25日贈與1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給女兒,假設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20,000,000元、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00,000元及契稅400,000元,若能提供該2筆稅額之「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相關資料,證明係女兒自行繳納,則所繳納之稅捐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即贈與淨額為15,960,000元(20,0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倘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由贈與人某甲繳納,其代繳稅額應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予扣除,則贈與淨額為17,560,000元(20,00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

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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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6年11月23日止,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同條第1項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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