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遭受火災,以致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等損害,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1.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 寡,均予書面審核。
2.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1.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2.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若因災害致帳簿憑證滅失,請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四、受災害損壞資產,若有賠償收入或出售收入,應列入收益。
#財稅 #ESG #零碳稅 #災害損失
📢 更多相關消息 隨時關注 ❤
➡️FaxTax社群訊息分享,點選加入社群!https://reurl.cc/veQWQo
➡️元大聯合會計師官網:https://www.smartcpa.tw/
➡️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AFBjIPt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smartcpa.tw/
➡️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e6pYEb
➡️痞客邦:https://smartcpa.pixnet.net/blog
➡️資料來源: https://www.smartcpa.tw/news/content/CFADC727914F04CFB6C9E6B3B8C2DE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