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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1.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2.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3.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4.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列報外銷損失應檢具文件.jpg

#財稅 #ESG  #零碳稅 #外銷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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