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範圍包括: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實質投資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注意購置範圍.jpg

#財稅 #ESG  #零碳稅 #未分配盈餘 #投資
📢
更多相關消息 隨時關注
➡️FaxTax社群訊息分享,點選加入社群!https://reurl.cc/veQWQo
➡️元大聯合會計師官網:https://www.smartcpa.tw/
➡️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AFBjIPt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smartcpa.tw/
➡️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e6pYEb
➡️痞客邦:https://smartcpa.pixnet.net/blog
➡️資料來源:https://www.smartcpa.tw/news/content/EC7AAF58A6C03CD847DF48582012619D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martCPA 的頭像
    smartCPA

    TaxFax稅務傳真

    smartCP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