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日發布「#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提示六大注意事項,讓公司與工會訂定團體協約時可以參考、縮短協商時間。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針對影響團體協約條款效力相關問題,提出六大注意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對象及履行方式應具體明確;
二、條款用語宜與勞動法令用語一致;
三、相同類型之條文應約定於同一章節。
四、援引事業單位內部現行規章辦法除應載明版本及版本制定日期,並應列為附件;團協內容應配合最新法律修正;
五、應避免全部引用勞動法令條文等;
六、提醒勞資雙方在團體協約中也要約定違約時的處理方式或管轄法院,例如可採取仲裁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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