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股票課稅方式,會依據投資標的、投資人身分而不同,提醒報稅時應留意稅負計算、申報方式。首先若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王瑞鴻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目前證所稅停徵,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因此無論投資人身分為個人、營利事業,都不會計入綜所稅或營所稅申報。

對公司而言,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所得雖不用申報營所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申報,其中,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滿三年,所得可以半數計稅。

其次,若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王瑞鴻表示,個人部分自202111日起,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計稅,也就是與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等應計入項目,合計超過免稅額部分,以20%稅率計算最低稅負。

另外,為鼓勵與培植新創事業,個人出售符合一定條件,成立五年內台灣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未上市櫃股票,可排除適用前述規定,交易所得免計入最低稅負。

至於對營利事業而言,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獲取的證券交易所得,則比照出售上市櫃股票課稅方式,計入最低稅負,持有滿三年一樣可減半計稅。

第三,王瑞鴻提醒,並非出售所有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所獲取報酬,都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僅限依公司法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才須申報最低稅負。

出售股票課稅方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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