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除外。

該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股票之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實際交易價格 原始取得成本 計算公式
類型1 有提供 有提供 交易價格減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類型1類型2 有提供

無法

證明

實際成交價格之20%
類型3 未提供 未提供

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新簽證之財報每股淨值(無前揭財報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之75%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述之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民眾若於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記得於111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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