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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向他人購買之房地,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出售之房地如係向建設公司購買取得,且於簽訂買賣契約後有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者,縱使未重新簽約或變更時價登錄資料,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即契約買賣總價款減除折價或銷貨折讓後之餘額為房地取得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說明,近來查核個人房地合一稅,發現部分申報案之房屋、土地係向建設公司購買取得,納稅義務人申報取得成本與買賣契約及實價登錄資料相符,但與建設公司開立發票金額不符,經瞭解,係買賣雙方簽約後再協議折價,而建設公司依折價後金額開立銷貨發票,但納稅義務人卻以原契約金額申報取得成本,造成虛報成本致短報課稅所得,除補稅外,因經調查核定短報應課稅之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且其所漏稅額在4萬5千元以上者,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舉例說明,甲君110年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列報房地成交價額1,85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1,988萬元,房地損失108萬元,已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供核;嗣該分局查得該交易有協議追減價款420萬元,建設公司依減價金額開立1,568萬元之銷貨發票,爰核定補徵稅款並依規定移罰。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買入房地如簽訂合約後有減價約定,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並籲請已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重新檢視,如有誤以買賣合約之契約總價申報成本者,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可免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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