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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之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個人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之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縱預售屋係於104年12月31日前向建設公司訂購,若取得成屋之房地所有權登記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該房地出售即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持有期間,該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民眾李小姐於104年1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即預售屋契約),建設公司於106年1月1日建築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李小姐取得成屋後,於110年8月1日出售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雖李小姐自104年就訂購該預售屋,然因成屋取得日為106年1月1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又成屋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李小姐110年8月1日出售房地時,其持有期間為106年1月1日至110年8月1日(4年7個月;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稅率,不可併計預售屋階段之期間(104年1月1日至110年8月1日;6年7個月;超過5年未逾10年)而適用20%稅率,申報此類案件務必注意持有期間之計算。
高雄國稅局提醒,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屬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買賣預售屋,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若出售時該預售屋已轉換為成屋,出售該成屋,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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