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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民國111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104621300號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壹、總則
; 一、為便利營利事業運用網際網路向所在地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 稅暫繳申報,特訂定本要點。
; 二、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有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其申報程序 及應填報之申報書、應檢附之附件,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以下簡稱網路申 報)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營利事業採用網路申報及取得資料者,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
; 四、作業範圍:
(一)免辦理暫繳申報案件:
1.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 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 項規定辦理申報。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 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 6.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 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7.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 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二)除下列案件外,皆可採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
1.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2.逾期申報案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本要點內容之期間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貳、網路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
一、網路申報作業方式
申報程序<br/> 營利事業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 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並將申報資料上 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者,即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申報期間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當日24時前)
附檢資料
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附下列資料:
1.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申報者,可自行列印暫繳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留存。其以投資抵減稅額或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 額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 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適用投資抵減相關證明文件、扣繳憑 單備查聯及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等證明文件;其以紙本方式繳 交附件者,應於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 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2.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半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申報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會計師 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委任書(以上採藍色申報者免附)、暫繳 損益試算表、暫繳資產負債表、暫繳營業成本明細表、暫繳其他 費用、製造費用及研究發展費明細表、當年度交易符合所得稅法 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當年度交易符 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以投資抵減稅額、扣 繳稅額、境外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之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 ,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以上開方式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其 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應於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書表及證明文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備註
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附之資料,如採紙本方式遞送,可至 同一區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並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 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 單位明細表」1式3聯(格式如附件,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 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軟體下載與報稅/申報軟體下載),送代收單位辦理。<br/> <p 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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