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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住宿學舍或在外租屋支出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子女在外求學,無論是入住學校宿舍或在外租屋,租金支出可於明年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額,定要保留相關文據,才能有效節稅:
(一)入住學校宿舍:應提供註冊時繳交宿舍費收據影本。
(二)在外租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另須提供納稅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納稅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
注意若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就不得再扣除該房屋租金支出,所以如有同時符合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時,可先比較兩者扣除金額的大小,再擇優列報;此外,繳交的學校宿舍費,是就申報時未列入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列報租金扣除額。

學生住宿學舍或在外租屋支出可列舉扣除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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