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請特別注意應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於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自行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開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儲存於電子郵件載具並將發票資訊通知民眾;如果此雲端發票中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至民眾留存境外電商之電子郵件信箱,因此民眾消費時務必提供正確之郵件地址。又信件可能會被歸類至垃圾信件,為避免影響兌領獎權益,請民眾一併檢視垃圾郵件信箱是否有中獎通知。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消費者,有可能是我國境內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因此境外電商應具備判斷電子勞務買受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機制。倘若境外電商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配賦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或機關團體(配賦扣繳統一編號者),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其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下稱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該筆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扣繳義務人若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等情事,致稽徵機關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將逕向該境外電商徵收。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稅方式.jpg

➡️FaxTax社群訊息分享,點選加入社群!https://reurl.cc/veQWQo
➡️元大聯合會計師官網:https://www.smartcpa.tw/
➡️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AFBjIPt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smartcpa.tw/
➡️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e6pYEb
➡️痞客邦:https://smartcpa.pixnet.net/blog
➡️訂閱稅務傳真電子報:https://www.smartcpa.tw/contact#eNews
➡️資料來源:
https://www.smartcpa.tw/news/content/1F5794EBA18E31CF0EF8A6B127577462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稅籍登記
    全站熱搜

    smartCP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