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第26條規定,除同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當年度(111)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

例》 贈與人甲君分別於11111日、21日、81日及121日將現金贈與長子150萬元,次子80萬元、女兒100萬元(婚嫁時贈與之現金)及媽媽70萬元,應如何申報贈與稅及辦理延長申報期限?本例除甲君對女兒結婚時贈與之100萬元,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外,其餘甲君當年度3次贈與,應合併計算贈與總額,經計算甲君於12月間第4次贈與時,累計贈與總額300萬元(=150萬元+80萬元+70萬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次日(111122)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確實來不及於申報期限內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1111231日)前,依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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