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之申請,並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符合程序要件。

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認定申請.jpg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或系統之費用。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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