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係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的財產已申報繳納遺產稅者為限

例》王先生的父親於10861日死亡,王先生如期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11萬元,已繳清遺產稅並辦竣繼承登記。嗣11121日王先生的母親死亡,其母親遺有5年內繼承自王先生父親的AB二筆土地,A地為一般土地,屬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B地符合農業用地扣除額之土地 ,屬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未繳納遺產稅之財產,所以王先生母親的遺產稅案得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只有A地。 王先生母親繼承自王先生父親之B地,雖無5年內繼承之財產,免課遺產稅的適用,但B地如為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可以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免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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