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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大於標準扣除額(單身者12.4萬元、配偶合併申報24.8萬元)時才有效益。

可列舉扣除的支出:包括捐贈、醫療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保險費和房屋租金支出。列舉上述扣除額時,大常見五大錯誤;

1.捐贈:捐贈國外款項依捐贈管道,分別適用不同支出扣除上限。例:烏克蘭戰爭及土耳其地震,外交部透過基金會成立,且專戶之資金與賑災基金會之會務完全分離,並全數轉由外交部統籌處理運用,可認定為對政府捐贈。可全額列報捐贈,無金額限制。

國內其他機關團體,再由該等機關團體進行國際援助,則屬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之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20%。

2.醫療及生育費:常非屬醫療項目不得列舉扣除,例如醫美手術、購買無醫師證明或處方箋的藥品支出、看護費等。

3.購屋利息支出:購屋貸款若有借貸銀行變更或增貸,仍只能以原始購屋貸款利息額度列報。另外二胎房貸、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利息支出,均不得列報扣除。

若是「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確係用於購買自用住宅,可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扣除。

3.保險費:購買人身保險、自費購買團險,以及國外念書子女在當地投保的人身保險費得列報扣除。另外,要保人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子女成年(於20235月申報成年20歲, 20245月申報下修至18歲),且未就學或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無法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甚或已單獨申報,無法列舉扣除。

5.租金支出:受扶養子女在外就學,在外租屋租金,可列入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學校宿舍費,檢附相關單據,列報扣除。

#財稅 #ESG  #零碳稅 #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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