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12年5月1日開始受理,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或疏忽,提醒申報留意常見錯誤或疏失:
一、營業收入:
1.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2.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
1.出售下腳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但漏未列報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致短漏報所得。
2.購入間接原(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轉列存貨,致虛增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
1.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2.列報超過限額之交際費及捐贈費用。
3.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1.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2.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出售利益應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3.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
4.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所投資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應不予認列。屬被投資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五、未分配盈餘: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注意有關實質投資範圍,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2.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六、其他:
1.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制度之房屋、土地,未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頁、C1-1頁及第C1-2頁。
2.營利事業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3.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申報或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或未如期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至稅捐機關,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4.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扣抵稅額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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