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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之處:

機關團體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jpg

一、漏列股利收入:

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二、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機關團體常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或誤認實報實銷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三、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股票或基金: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致不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

四、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機關團體支出比率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須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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