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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2.0,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111年度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之房地交易所得,有下列2種課稅制度:

1.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的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應填寫申報書第C1-1頁房地交易明細表,並將交易所得或損失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再依規定稅率(45%、35%或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計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5欄,也就是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2.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得或損失,應填報申報書第C1-2頁房地交易明細表,並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也就是合併計稅合併報繳。該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房地合一20之房地交易所得額.jpg

#財稅 #ESG  #零碳稅 #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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