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定內容)

機關或團體於年度結束辦理結算,若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結餘款金額超過50萬元,應檢附收支決算表及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當年度始符合免納所得稅條件。
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一、當年度結算申報「餘絀及稅額計算表」中的收入與支出及收支比例之計算,均不得計入以前年度結餘款在當年度留用及運用部分。如111年度全部收入為200萬元(不含前一年度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於當年度留用55萬元),全部支出為100萬元(不含前一年度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於當年度支出55萬元),應特別注意該計算表中之收入、支出金額及收支比例均不含以前年度結餘款收入及支出,正確收支比例應為50%(100萬元/200萬元),而非為60.78%(155萬元/255萬元)。
二、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如111年度可編列使用計畫年限為112至115年度,當使用計畫之運用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三、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不動產之用途,應與章程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
四、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或未達收入60%部分編列。
五、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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