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例》甲公司111年初將自有資金2千萬元提供股東使用,未收取利息,截至111年底股東尚未還款,因資金係自有資金,非以其他借款支應,公司應按1111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4732百元(2千萬元×2.366%);同例中甲公司提供股東使用之資金如屬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依前述規定,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2千萬)所支付的利息80萬元(2千萬元×4%)調減利息支出。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如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注意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公司資金放貸注意兩點.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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