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述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
二、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10%,但銷售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15%,惟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銷售房屋、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述.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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