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欠稅案件,得對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
欠繳應稅捐或罰鍰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倘欠稅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
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或有其他得對抗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時,該分署得因該分局之聲請,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移送執行欠稅案件,得對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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