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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為減輕我國營利事業買受人之負擔,扣繳義務人得以自身名義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實務上,部分交易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扣繳稅款,然國內買受人因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全額(收入)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有鑑於此,財政部於1101216日發布解釋令,增訂扣繳義務人得作為申請主體,提示其實際負擔該項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按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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