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以下列之日的次日起算:
(一)公司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合夥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2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應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財稅 #ESG #零碳稅 #解散 #廢止 #合併 #轉讓
📢 更多相關消息 隨時關注 ❤
➡️FaxTax社群訊息分享,點選加入社群!https://reurl.cc/veQWQo
➡️元大聯合會計師官網:https://www.smartcpa.tw/
➡️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AFBjIPt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smartcpa.tw/
➡️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e6pYEb
➡️痞客邦:https://smartcpa.pixnet.net/blog
➡️資料來源:https://www.smartcpa.tw/news/content/29192434B1E26365926A9DCCF0889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