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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方可適用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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