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則免計入課稅,享有租稅優惠。
投資人於111年度出售前揭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且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新臺幣670萬元者,今年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有關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課稅,須留意三重點:
1.計入課稅時點:交割日所屬年度。
2.所得額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
3.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例》甲君以每股新臺幣12元購買乙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1年2月18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1年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791.15萬元(2,000萬元-1,2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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