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公司是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其資金應合理運用在業務上,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案例: 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收款」金額高達3,500萬元,公司表示,因年初股東有資金需求,將公司自有資金無息貸與供週轉使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故按109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設算公司利息收入915,600元(3,500萬元X2.616%=915,600元),予以調整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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