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例》甲公司租用九人座以下1輛小客車(非營業用),租賃合約簽訂時,租賃車輛之公允價格為100,000元,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即第一期租金+後續每期租金折現值)為90,000元,因已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90,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則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人座以下小客車,符合下列要件者,又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乃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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