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若換回房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價值,而取得建商給予的差額價金,這種情況相當於出售土地,應記得在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是以交易的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依據持有時間長短對應適用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有種情形是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再分回房屋,若換回等值房屋、或價值較高房屋,對個人而言,就沒有報繳房地合一稅問題;但若換回價值較低房屋,並從建商收取差額價金,就等同於出售參與合建的部分土地,應依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在計算這類差額價金的房地合一稅時,成交價就是從建商取得的差額價金;取得成本方面,為計算出差額部分的土地成本,要先計算差額價金占總價值比率,再乘以換出土地總取得成本;持有期間則以土地原始取得時點至過戶給建商時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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