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想用於租稅抵減,必須依規定期限申報,財政部指出,中小企業應於營所稅申報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研究發展的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抵減,抵減方式有兩種,中小企業可以二擇一,但選定後即不可以改變。
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的限額,可選擇:
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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