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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之季節,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12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向B公司購入環保餐具10萬份,取具B公司開立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稅額2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故A公司申報營業稅時,其進項稅額2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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