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開立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收回作廢重開,並於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若營業人開立給個人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因發票未載明消費者個人資訊,營業人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該錯誤發票作廢並另開立交付正確之統一發票,倘遇此情形,可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且依實際交易資料報繳營業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可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依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就不適用免罰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以免受罰。若開立統一發票予個人消費者,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記得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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