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不動產申報指引表便於填報
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之房地計有3種稅制,申報書填寫指引如附表,便於營利事業填報。 出售房地之損益應填報於申報書第1頁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或第48欄【處分資產損失】,但如屬經營不動產投資開發、買賣等為業,應列報相關收入、成本及費用計算營業淨利。另按出售房地之3種稅制,須再填寫申報書第1頁相關欄位及附頁如下:
一、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為舊制課稅範圍,若屬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其利益(損失)於申報書第1頁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減除(加回)。
二、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房地(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申報方式為合併計稅及報繳,須填寫申報書第 C1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並將「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58欄減除。
三、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房地(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區分為下列2種方式:
(一)屬一般交易,申報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須填寫申報書第C1-1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並以此餘額計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再將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損失)」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減除(加回)所得以分開計稅,另將「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該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於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時,仍應併同納入計算。
(二)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申報方式屬合併計稅及報繳,須填寫申報書第C1-2頁,計算方式同前點房地合一稅1.0。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之損益,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綜合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免填報第C1-1頁及第C1-2頁,惟仍須將房地交易所得(損失)填報於申報書第1頁第40欄或第48欄(或營業淨利),再於第134欄減除(加回),並將第134欄金額填入申報書第9頁第22欄【獨資、合夥組織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應分配盈餘減除第22欄金額後,列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自去年度(110年)7月1日起,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即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視同房地交易課稅,須依股份或出資額之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惟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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