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領取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之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取得之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得僅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如未依規定申報,恐遭補稅處罰。
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此外,若佃農另領有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者,係屬損失之補償,可免納所得稅。
《舉例》
轄內佃農甲君與地主乙君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嗣乙君於109年間為收回耕地與甲君協議終止租約關係,甲君自乙君取得補償費630萬元,惟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申報該筆其他所得,遲於該局進行調查時,甲君始補申報該筆315萬元(630萬元*50%)之其他所得,並補繳稅款37萬元,惟於調查後補報補繳稅款已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按所漏稅額37萬元處0.4倍之罰鍰14萬8千元。
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而無扣(免)繳憑單,佃農如有領取補償費應依規定將補償費之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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