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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受贈農業用地,受贈人需於受贈之日起5年繼續作農業使用,如經發現違反規定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例》甲君於11110月將其所有台北市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之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查符合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其子女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因其子女將該受贈土地出售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遭追繳贈與稅756千元。

贈人受贈取得農地,應自受贈日起5年列管期間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一旦在列管期間移轉受贈之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將會被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

#財稅 #ESG  #零碳稅 #贈與 #受贈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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