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時確認申報資料及核對所得額是否正確,以免短漏稅遭罰
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應注意據實申報,確認核對,如有短報致短漏稅額情事者,除補稅外,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
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本人取自外國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60萬元,經查得該筆所得實際金額為800萬元,有短報所得640萬元之情事,除補稅外,並處罰鍰6萬8千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係依照乙證券公司提供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海外所得明細表」,於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系統輸入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系統即自動列出成本及必要費用640萬元,並計算所得額為160萬元,並非刻意漏報。查該證券公司提供之所得明細表,已載明財產交易所得為80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為各類商品賣出時的損益。足見證券公司提供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係已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手續費、交割費等)之淨所得。甲君申報時因所得細項點選錯誤,造成系統計算之所得額與證券公司提供之所得額差距甚大,卻未進一步查對釐正逕予申報,致短漏系爭所得,核有過失,自應論罰。
➡️FaxTax社群訊息分享,點選加入社群!https://reurl.cc/veQWQo
➡️元大聯合會計師官網:https://www.smartcpa.tw/
➡️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AFBjIPt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smartcpa.tw/
➡️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e6pYEb
➡️痞客邦:https://smartcpa.pixnet.net/blog
➡️訂閱稅務傳真電子報:https://www.smartcpa.tw/contact#eNews
➡️全文詳見:
https://www.smartcpa.tw/news/content/E0A63BBBECABEA9DAFADF17F825236E7